Article 47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贸易计量结算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生产、经营定量包装商品,没有在包装的显著位置,按照规定的标注方式和项目标明净含量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按照计量单位结算的商品量、提供的服务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不一致,其计量偏差超过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估算计量的,责令停止经营或者服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经营者利用异物改变商品量值的,责令其改正,并处违法经营商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四)房产交易中销售者未标明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的,责令其改正;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面积结算方式的规定结算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交易金额10%以上20%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