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生产、经营中不得使用下列计量器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

(二)未达到国家、省或者行业规定的准确度的;

(三)未经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以及超过检定证书有效期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使用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