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和标准,实行分类防护,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防护重点和重要经济目标,制定战时防护隐蔽措施和应急抢修方案。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建设和完善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设施并负责维护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