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百元至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新建重要经济目标,不按国家防护类别、防护标准修建防护设施的;

(二)未按规定缴纳有关人民防空专项经费的;

(三)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毁坏、丢失的;

(五)侵占后方基地用地、损坏后方基地设备设施的;

(六)未履行提供人员、物资、设备等防空袭演习义务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