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及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降低防护能力的作业。确需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建设地面设施和埋设地下管线的,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