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学校举办者和学校未按照本条例履行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
(二)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漏报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