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学校应当自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重大伤害事故的处理结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事故处理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