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举报受理工作,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组织,对统计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