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或者处理:
(一)伪造、涂改、冒用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四)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