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功能区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备案。
跨县(市)区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功能区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拟定,征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备案。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