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取水计划、相关行业取水定额和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在次年1月31日前将年度的取水计划下达到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