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发布虚假招聘信息;

(二)以招工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三)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