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三)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