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的受理、转移、委托、信息反馈、调解等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转移和委托等制度,做好多种劳动争议调解形式的衔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