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使用一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月处以五千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以五千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