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