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计划用水户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与市节水办签订节约用水协议(含用户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专用托收协议条款)。超计划用水户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向市节水办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一)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五~百分之三十的(下限含本数,上限不含本数,下同),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标准水价的一倍交费;
(二)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五十的,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标准水价的二倍交费;
(三)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标准水价的三倍交费;
连续三个月累计用水量超计划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市节水办应当指导其节约用水工作并责令其限期采取节水措施,降低用水量,逾期未降低的,应当对其采取限制供水措施;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