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遵守国家有关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对用户交寄的物品,在包装物内侧加盖收寄验视戳记或者粘贴验视标识。受用户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用户书面明确安全保障义务,采取抽检方式验视快件的内件。在收寄、分拣、储存、装卸、运输、投递过程中发现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国家安全、邮政管理等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物品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等内容。安全证明和收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