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邮政企业应当于停办前二十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邮政企业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