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航道建设、养护、保护等职责的;

(二)未依法审核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

(三)未依法调查处理有关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的投诉、举报,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