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航道建设应当符合防汛安全要求,并由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事先征求水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涉及沿海航道建设的,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国家海事、海洋管理机构的意见。

河道整治、海域利用以及水工程建设等涉及航道的,应当符合航道规划和通航标准要求,并事先征求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