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拆除、不清障的,强行拆除、清障,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