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的和人工改造的环境要素的总体,包括土壤、水体、大气和生物等。

前款所称农业生物,是指农作物、家畜家禽和养殖的水生动植物等。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