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主要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县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二)乡道,是指不属于国道、省道、县道的乡际间、乡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三)村道,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者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四)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农村公路和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农村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限高和限宽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