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进行下列施工活动,涉及县道、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许可: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农村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前款所列施工活动涉及村道的,应当事先征得相关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以上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有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