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Article 9In force建设监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国家机关或者事业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知识;(三)经过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建设监察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建设监察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18Article 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