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蚕种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
(二)为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蚕种核发检疫合格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监督销毁蚕种的;
(四)对生产、经营中出现可能影响蚕种供应的情形,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五)截留、挪用蚕种补贴、补助资金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