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下列国家机关、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

(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四)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五)省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