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的价值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收缴或者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国家所有的档案据为己有的;

(二)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或应当保密档案的;

(五)擅自销毁档案的;

(六)擅自出卖或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七)擅自将档案或其复印件卖给或赠送外国人的。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