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和其他组织与个人予以奖励:

(一)向国家捐赠珍贵档案的;

(二)对档案的收集、整理和提供利用作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档案科学研究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为保护档案安全做出突出成绩的;

(五)热心资助档案事业事迹突出的;

(六)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