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在堤防及护堤地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损毁堤防、护坡、护岸、涵闸等水工程建筑物;

(二)在堤防及护堤地取土、挖洞、放牧,取挖草垡、草皮,砍伐林草,进行爆破、开沟渠、打井、葬坟、采砂、挖窖、挖筑鱼塘、钻探、打桩、开采地下资源和考古发掘活动;

(三)破坏和偷窃里程桩、界桩、宣传牌、标志牌、护栏;

(四)机动车辆在堤防混凝土路段行驶(防汛检查车除外)或在其他堤身泥泞期间行驶(防汛抢险和紧急军事、公安、救护车辆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