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在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墙体、机动车(船)外厢体等处设置牌匾、标牌、条幅、电子显示屏、景观灯、宣传栏、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的,应当符合市容标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内容需经工商等有关部门审核的,应当先行审核。设置户外设施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还应当事前征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
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且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