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犬只外出活动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或者携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用犬绳牵领犬只,犬绳长度不得超过2米;

(三)在公共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怀抱;

(四)不得携犬与他人争道抢行,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有效制止犬只追咬行人、持续吠叫或者在人员聚集处追逐嬉闹;

(六)及时清理犬只的排泄物;

(七)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