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逐步增加。
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支出:
(一)对农民和农业机械作业组织购买的本市重点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补贴;
(二)对购买先进大型维修设备进行补贴;
(三)支持农业机械的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
(四)对利用大型农业机械深松耕暄作业进行补贴;
(五)扶持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
(六)促进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培训等服务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