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自治区、州(地、市)、县(市)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自治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县、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提出审批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