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和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包括居住满一年的暂住居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每人每年无报酬地履行植树3至5棵的义务,或者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林木管护或者其他绿化任务。

11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根据实际条件,有组织地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其他年龄的公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参加力所能及的植树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