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

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纵容、包庇、默许所属森林经营单位滥伐林木的;

(二)对符合规定的各类申请故意刁难、拖延,在规定期限内不予办理的;

(三)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木材经营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审核同意占用林地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造成森林火灾和病虫害蔓延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