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向被占林地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除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外,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其他工程设施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