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定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公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处理本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因未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等造成重大环境事件的;

(四)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未严格控制引进高排放、高污染、高耗能项目,建设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

(六)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限期内没有取缔的;

(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

(八)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