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污水处理和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科学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