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鼓励开发利用低污染、无污染的清洁能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环境质量的需要,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原煤、粉煤、各种可燃废物等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设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严格控制引进高排放、高污染、高耗能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