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停车场(位)未设置明显标志、车辆摆放秩序混乱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停车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停车场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停车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个车位五百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