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