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应用良种良法,按照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标准进行生产,建立生产和技术档案。 生产和销售的水产苗种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销售的水产苗种应当附有质量合格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苗种质量的监督管理。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和销售单位进行苗种质量检测,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生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应对辖区内水产品批发市场、水族馆等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经批准拥有高危水生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