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职权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水产品和使用的渔业投入品、养殖水体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水产品和渔业投入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