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水产品生产企业或者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水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水产品生产者生产的水产品,可以以生产者提供的水产品产地及个人相关信息的书面记录作为产地证明,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水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禁止出具虚假的产地证明或者提供虚假的产地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