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按规定将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报送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或者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物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入场销售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