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依法对瓶装气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气瓶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气瓶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气瓶安全意识。
气瓶充装单位和瓶装气体销售单位应当向瓶装气体使用人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引导其正确使用瓶装气体。
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气瓶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对违反气瓶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开展气瓶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