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依法对瓶装气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法定条件或者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依法对气瓶安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发现在用气瓶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依法进行处理的;

(五)发现气瓶安全相关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气瓶安全相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六)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失职的;

(七)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