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伪造或者违法更改气瓶唯一识别编号或者制造信息,违法对气瓶进行焊接、挖补改造或者将报废气瓶翻新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有关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行为涉及的气瓶及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生产工具,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检验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伪造或者违法更改电子标签或者涂敷信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有关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气瓶检验标志从事气瓶或者瓶装气体经营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将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但未经检验机构破坏性处理的气瓶交予除气瓶检验机构以外的其他人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检验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9